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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制裁馬政府的違法濫權

黃帝穎

為保護陳雲林,馬政府不惜違憲、違法,踐踏台灣人民尊嚴,令人髮
指。

第一、警察強制驅離攜帶國旗之民眾,但我國並無法律規定人民禁帶國
旗,故執行員警,並非依法行政,自無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顯
觸犯刑法第三○二條「剝奪行動自由罪」與第三百○四條「強制罪」,
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刑法第一三四條規定,公
務員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二、警察攔檢民眾車輛,要求打開後車箱,逕為搜索,卻未出示檢察
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觸犯刑法第三○七條「違法搜索罪」,依法得判處
違法員警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三、警察衝入民眾於圓山飯店之客房,沒收布條等行為,亦未出示檢
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或拘票,逕自侵入他人之房間,觸犯刑法第三○六
條「侵入住居罪」,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

第四、警察戳破民眾之汽球,其行為亦無法律授權,自構成刑法第三五
四條「毀損罪」,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
二分之一。

第五、警察阻礙市議員之合法會勘公務,亦無法律依據,即構成刑法第
一三五條「妨害公務罪」,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本文尚未論究馬政府對綠營集會遊行申請之駁回,已違反憲法第十一條
「言論自由」與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意旨,及封山、封航空站之
違法行政處分等諸多違憲、違法問題,僅卑微的要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
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依法偵辦上開觸犯刑法之犯罪情事,倘若國家的
法律無法保障人民權利,則全民將思考「自力救濟」所可能採取的積極
行動。

PS.本會發起「青年法律諮詢服務行動」,將於陳雲林訪台期間,在群眾
活動相關聚點,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與刑事告訴狀、告發狀範本之贈
送,亦開放網路諮詢服務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tudentstw
全民督促馬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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