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摧毀自己國家的國旗,卻大陣仗守護五星旗
http://www.youmaker.com/http://www.wretch.cc/blog/phopicking/13654062 那名員警折斷國旗桿時趴喳一聲多響亮阿..殊不知一時心爽換來的刑責
..【刑事法律問題】損毀國旗,違法嗎? 

文 / 劉孟錦.楊春吉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5mNkUapqUY8J:www.lawtw.com/article.php%3Ftemplate%3Darticle_content%26area%3Dfree_browse%26job_id%3D129227%26parent_path%3D,1,448,%26article_category_id%3D1141%26article_id%3D63812+%E6%90%8D%E6%AF%80%E5%9C%8B%E6%97%97&hl=zh-TW&ct=clnk&cd=7&gl=tw


【問題】

   損毀國旗,違法嗎(註一)?


【解析】

按「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惟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己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註二)。是損毀國旗,是否觸犯刑法第166條第1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侮辱中華民國之國旗國徽罪?則視是否同時符合「須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須為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等2項要件而定;苟損毀國旗,但「損毀者,非中華民國之國旗,或尚無「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或非前揭所稱之「公然」,自無以刑法第166條第1項國旗國徽罪論處之餘地。

另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明定,惟此之所謂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即提起自訴之人,其法益係由於犯罪行為直接受其侵害,始克相當;刑法第160條第1項之規定,因係為維護國家尊嚴而設,其直接受害者,為國家之法益,而非個人,自不得提起自訴(註三),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9日台灣論壇首頁> 同行同業> 法律專欄>損毀國家的旗子違法嗎?改寫而成。
註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5年04月30日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己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參照。
註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12月11日91年度自字第918號刑事判決:「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總統府組織法修正草案,由立法委員洪秀柱質詢國策顧問金美齡在南部助選時說:『看到青天白日滿地紅那支旗子,就倒胃口』侮辱中華民國旗之事,即答以:『不要把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的國旗劃上等號』,『很多熱愛臺灣的人對目前國號、國旗、國歌,我們有我們自己的不同看法,中華民國是目前的國家名稱,國旗、國歌並非不能改變』等,這些話都是直接侮辱到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的國旗並間接有竊據國土、顛覆政府之犯意,自訴人應認被告行為,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侮辱中華民國之國旗國徽罪嫌云云。…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此之所謂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即提起自訴之人,其法益係由於犯罪行為直接受其侵害,始克相當。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因係為維護國家尊嚴而設,其直接受害者,為國家之法益,而非個人,自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著有明文。」、最高法院95年07月20日95年度台上字第3938號刑事判決:「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所謂得提起自訴之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而言,且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普通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暴動內亂罪及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侮辱國旗罪,均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上訴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自訴。又內亂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定有明文,且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復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本件不得提起自訴之內亂罪之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依上揭說明,上訴人自不得就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或侮辱國旗等罪提起自訴。從而原判決全部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要無違法可言。」參照。

網友說:那天看到一個人說, 沒想到台灣有可能成為歷史上第一個從民主變回共產的國家,而且還是人民自己投票選的。 很抱歉,真的忍不住想罵,幹!! supriya 於 November 4, 2008 01:59 AM 回應 |他三歲的時候 蔣總統逝世 全國守喪一個月 他五歲前 有上千條歌曲被禁唱 他四歲時 人民還在高喊總統民選 六歲時 還有人遭遇滅門血案 政治屠殺 他七歲時 還有人自焚 爭取言論自由 他十二歲前 警察還可以毆打遊行民眾 誰知道十二年後, 警察又可以毆打遊行民眾了。 那名員警折斷女學生手指時也是趴喳一聲多響亮阿..殊不知一時心爽換來的刑責....折斷女學生手指ㄟ警察 網友控:沒嗆就被攔 警扯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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