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民主、堅持主權-青年法律諮詢服務行動

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籌備處號召實務界與各大專院校法律
系與法研所學生,就陳雲林觸犯刑法內亂罪及圓山飯店附近警察違法妨
礙人身自由,構成強制罪、妨害自由罪等,呼籲民眾依法告發或提起告
訴。

所以,本行動將提供活動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並贈送刑事訴狀與刑
事告發狀參考範例,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落實憲法保障人權與捍
衛我國主權之意旨。

時間:陳雲林在台期間

地點:民眾可能受到公權力侵害之處所

目前參與者:台大、政大、東吳、北教大、中央等法律研究所教授及學生

網路免費法律諮詢服務: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tudentstw
【與本主題相關之法律問題得於留言版詢問】


附件一:鑑於圓山飯店附近警察妨害持國旗傘之民眾行動自由,本會擬妨
害自由罪章之告訴狀範例如下,供民眾遭遇類似情形時,訴訟參考之用

【警察妨害自由】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請寫您的姓名〉
住址:〈請寫您的住址〉

犯罪嫌疑人:〈請寫阻礙您行動者的姓名或員警編號〉
住址:〈未知者可不填寫〉

犯罪嫌疑人○○○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妨害自由罪章多項罪名,爰依
法提起告訴:

一、按「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一項定有
明文。

二、次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條二項:「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刑法三百零四條亦有明文,作為前條之補充規定。

三、故犯罪嫌疑人若無法具體指摘所行使之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授權之
內容事項與強制行為之種類,即為違法之公權力行使,無法主張刑法二
十一條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即該當上開妨害自由罪。

四、又犯罪嫌疑人雖辯稱,其屬依上級機關指示所為之行為,但其既無
法具體指摘所依據之法令,即應知悉其為違法之職權行使,其上級之指
示亦為違法,依刑法二十一條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
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仍無法就其犯罪行為產
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五、再者,就犯罪嫌疑人不具合法授權卻威脅逮捕或其他不利被害人之
情事,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
三百零五條亦有明文,故若無法具體指摘其法律授權依據而為強制處分
行為之預告,即該當刑法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安罪。

六、基此,查犯罪嫌疑人,民國年月日時,犯罪事實如下:

〈請自行書寫所遭遇之妨害自由犯罪事實〉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具狀人:




【參考範例,歡迎轉載、轉寄】
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籌備處2008/11/01

台灣青年智庫法政論壇【反一中特輯】

(一)【陳雲林案】刑事告發狀
◎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籌備處

(二)特使?還是朝臣?
◎黃崇銘(台灣青年智庫副祕書長/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所研究生)

(三)不准集遊,北市府違憲
◎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四)陳雲林台灣橫行老百姓禁止通行
◎林弑中(台灣青年智庫法政中心籌備委員/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五)馬政府違法,人民耐其何?
◎黃崇銘(台灣青年智庫副祕書長)

詳見台灣青年智庫法政論壇
http://www.wretch.cc/blog/studentstw/30417616


--
全國學生扁友聯會http://tw.club.yahoo.com/clubs/students_for_taiwan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吳山太 的頭像
    吳山太

    米樂谷陽光部落

    吳山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