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憲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法官以隱私權排除證據,並未考慮到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也未做嚴謹的論證。

  到底罪犯隱私權重要,賄選就合法嗎,那麼警察躲在暗處取締闖紅燈或偷拍或被測速照相偷拍,警察臥底抓煙毒犯都不能判他們(毒梟)罪,都是人民倒楣囉?法務部在廣告裡還教人用隱藏攝影機抓賄選咧!

  法務部鼓勵民眾檢舉賄選,但依此判決,未來民眾若配合抓賄,是否要事先詢問對方:「我可以針對你的買票行為錄音蒐證嗎?」形同要人民敲鑼打鼓去查賄,如此要取得證據,將買票者繩之以法,可說比登天還難。果然是「馬上」,法院就是國民黨開的!!!!!

國民黨立委江連福賄選案 台中地院判無罪
  國民黨立委江連福賄選疑案,被法官認定不具證據能力的錄音光碟,與監視器所錄到的畫面,聲、影完全吻合,可以看出是同步,以下是雙方對話與本案有關的部分重點簡略呈現,全程都是台語。 

  陳連吉說:這個你拿回去。(拿出一個信封樣子擺在桌上,輕微的推向江連福方向) 江連福說:這是要給你「到箍人」、「到喊票」,這次選舉很難選……。(江又小小碰一下信封) 陳連吉說:我不是這種人,我們同黨不同派,這個我不會拿……。(信封就擺桌角處) (資料照,記者蕭夙眉翻攝)

錄音是盜錄 法官認無證據力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國民黨台中縣立委江連福選前涉嫌行賄五萬元給太平市民代表陳連吉案,要他幫忙「到箍人」的錄音光碟,一審法官認為是盜錄取得,不是為了檢舉賄選而蒐錄,有侵犯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虞,沒有證據能力,其餘人證各說各話,錄影光碟又僅有畫面沒有聲音,無法證明五萬元是賄款,全案包括江連福在內的五人都判無罪。

檢:江給五萬元 拜託到箍人

  今年初立委選舉,台中縣第三選區有國民黨江連福(當選)及民進黨的簡肇棟兩位候選人,選前簡肇棟召開記者會,指控江連福行賄陳連吉五萬元,並提供錄影及錄音光碟,證明陳連吉退款給江,檢方偵結起訴,對江求刑五年。

  據檢方起訴書指出,二○○七年十一月上旬,江連福到陳連吉住處拜訪尋求支持,同月十四日在陳住處,江親自將五萬元交付陳連吉,請他選舉時「到箍人」、「到喊票」(皆台語),陳當下推辭,巧遇鄰居登門拜訪,恐引起不必要爭議,陳臨時收下五萬元,口頭上還是沒有答應支持。

  事後陳連吉主動聯繫江連福,江等人在同月廿二日再度登門來訪,陳連吉將五萬元退還給江連福,江一再勸說無效,拿著五萬元離去,退款及雙方互相勸說過程都被監視器錄下來,另有MP3錄下聲音。

  台中地院法官指出,錄影光碟是固定式監視器所拍攝,沒有經過變造及剪輯,有證據能力。但錄音光碟是非法盜錄,證人指出,他是為女兒買MP3,當天帶到現場測試錄音效果,就放桌子下沒有物品遮蓋,現場沒有人知道他在錄音,一開始是他與陳連吉的談話,後來江連福等人到訪談話,就一起錄進去,法官認為顯然是盜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不具證據能力,應該排除。

畫面沒聲音 無法證明是賄款

  另外,法院審酌,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江連福是否有行賄陳連吉五萬元,僅陳連吉唯一供詞,江則否認。同年十一月廿二日的監視錄影內容,則只有畫面沒有聲音,到底是陳連吉給江連福五萬元「政治獻金」,還是陳要將五萬元賄款退還給江,從影像中無法判斷,人證也是各說各話,江連福等行賄案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同案大里市長林仲毅,涉嫌透過司機曾國順、代表許坤照,以五萬元行賄新仁里長林水源未遂,法官也認為證據不足,只有人證供詞,沒有直接證據,均判決無罪。

今日晚報 2008.05.01 
江連福無罪 民進黨團:司法史上最悲慘的一天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江連福在競選期間疑似賄選案,昨(三十)日一審獲判無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今(一)日痛批,這件賄選案人證、物證俱在卻被判無罪,昨天是台灣司法史上最悲慘的一天,他要求司法院長賴英照應該對此案公開道歉,也呼籲檢察官一定要再上訴。

      賴清德表示,這件案子人證、物證俱在,還抓到當事人還可以被判無罪,被抓到賄選的人還可以擔任立委,這樣的司法又再次讓老百姓失去信心,「難不成『馬上』法院就變成國民黨開的嗎?」賴清德質疑,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在告訴台灣社會不用怕買票被抓?

      民進黨前立委簡肇棟表示,承辦的法官不以犯罪事實來進行調查,卻以否定錄音帶的證據能力來判定江連福無罪,「難道抓賄選還要經過江連福的同意?這樣拍的到、抓的賄選嗎?法務部要大家偷拍抓賄選的廣告都是假的嗎?」簡肇棟說,錄影帶與錄音內容都經過檢察官送請鑑定未經過剪接,賴清德則質疑,法官為什麼不依此進行判決?

      律師鄧翊鴻表示,法官判決書中所引用的「毒樹果實理論」是來自於英美法的理論,目前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並沒有明文的規定,法官引用這個未成為台灣實定法的理論相當令人訝異。鄧翊鴻指出,毒樹果實理論是用來限制政府公權力行使的,不涉及私人取證是否違法的問題,法官的引用也與理論本身不盡相符。

      鄧翊鴻表示,法官判決書中一直強調要保護被告隱私權,但是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鄧翊鴻認為,法官以隱私權排除證據,並未考慮到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也未做嚴謹的論證。

中國時報 2008.05.01 
賄選蒐證 還得經行賄人同意?
陳嘉宏、鮮明

      台中地院裁定江連褔賄選光碟案無罪,其中最重要理由在於「到摳人」的錄音係非法取得,不具證據力,但這種刑訴法上的「毒樹果理論」其實並非絕對;法官執拗於法律程序的片段解釋,卻忽略實質正義追求,如此判決違逆社會認知,令人遺憾。

     從查緝賄選的實務上來講,想查到現金、賄選名冊非常困難,候選人多半以發放樁腳費「化零為整」的方式達到賄選的目的。這件疑似賄選案,不僅拍到候選人疑似賄選畫面,還錄到音,輔以現場兩名證人的指控,在實務上其實相當「難得」,如此證據還遭法院以程序問題駁回,這無疑是查賄行動的一大打擊。

     法官宣稱,相關錄音時未經過江連褔的「同意」,秘密證人也宣稱非為舉發賄選,所以侵害江連福秘密通訊自由,如此說法不無可議之處。試問,蒐集賄選證據需要行賄人同意?「不小心」錄到的音,是非法取得,證人宣稱要賄選蒐證,錄音內容才有證據力,這又是哪門子邏輯?

     退一萬步而言,法官念茲在茲的毒樹果理論也非絕對,根據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證據排除原則」主要適用於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干預,但與私人不法取證有別。

     因為,若將私人不法取得的證據一律加以排除,不但會使被告消遙法外,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事之訟累,結果反而顯得失衡。此案證據由秘密證人提供,根據此判決意旨,根本可不適用證據排除原則。

     從江連福在監視畫面中的肢體動作,到已證實未經變造的錄音片段,以及兩名在場證人的證詞,加上市代許坤照原先承認、後來又翻供的行賄說法,這件疑似賄選案的原有圖像到底是什麼,其實人人心中有譜,遺憾的是,我們的地院法官似乎看不清楚。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法律裁判者自甘成為「法匠」的角色,正義又夫復何言。

中國時報 2008.05.01 
檢舉人痛批:判決太離譜
吳進昌/中縣報導

      立委江連福被控賄選案一審判決無罪,當初江的競選對手、也是檢舉人簡肇棟痛批,賄選證據本來就要暗中蒐集,法院的判決實在太離譜,根本是在鼓勵賄選;江連福則喜形於色,感謝法官還他清白。

     簡肇棟表示,江連福的賄選案,證據再確實不過了,檢方據此起訴,但法院卻認為證據取得不合法,如此荒謬判決,教百姓如何相信司法?他說,選舉期間,法務部頻頻鼓勵民眾檢舉候選人賄選,試問,檢舉人若非使用秘密或暗中錄影蒐證,如何取得所謂合法有力的證據?以往賄選被判案例,不都是根據檢舉人私下的錄影、錄音蒐證嗎?

     賄選錄影帶曾經在開庭時當庭播放,被告江連福亦承認當天被錄影的事實,當庭主張MP3影音「經過剪接」;但他提供的錄影帶經刑事警察局鑑定,證實「非經過剪接」。簡肇棟表示,連最客觀的錄音、錄影都推翻了,以後教民眾如何再配合政府抓賄選?

     江連福則表示,他是被栽贓、抹黑和陷害的,從地檢署調查至台中地院審理期間,態度都是一貫的,堅信自己是清白,司法是公正的,終於法官明察秋毫,還他清白,對於選舉期間,對手無所不用其極打擊他,對惡質選風,只能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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